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须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2  阅读次数: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本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

1、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无真伪争议的);2、卫生行政部门;3、法院。

二、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1、陈述报告(打印成文后用A4纸复印五份,并在复印件上签名、日期)。内容:主要写明诊疗经过、损害后果、医疗争议焦点(患方指出医院的主要过错,医方陈述无过错理由等)。

2、所有关于此次医疗事件的医学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化验及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并用A4纸复印五份;及提交影像学资料(X片、CT、磁共振)、病理资料等。

3、由患方提供的患者身份证、由医方提交的当事医师执业证书,用A4纸各复印一份。

三、鉴定费用:按浙发改价格函[2019]573号文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4000元/例。

四、鉴定过程:

1、委托登记 登记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交鉴定材料复印件,同时对鉴定材料原件真实性进行确认。

2、受理 对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受理通知,并在受理后10天内缴纳鉴定费和医学资料原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抽取鉴定专家 医患双方各委托1人到场,请随带身份证件。

4、召开鉴定会 (1)参加鉴定会的人数,每一方不超过3人。请随带身份证件;(2)鉴定专家的个人资料均依法保密,不得查问和泄露;(3)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不影响鉴定进行。

5、鉴定书发送 鉴定会后一周左右将鉴定书寄至委托人,或委托人来本办公室取鉴定书。

五、鉴定结论的形成:鉴定专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意见形成鉴定结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六、鉴定结论的作用:由于本办是组织鉴定工作的机构,不是处理医疗争议的机构,故由鉴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仅供处理医疗争议的部门参考。



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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