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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08  阅读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经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宁波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依规承担市级职业病鉴定工作。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首次鉴定。

二、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资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二)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包括《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中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所有的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由代理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四)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供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字或签章。当事人提交的申请鉴定资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到宁波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的《关于请提供职业病鉴定有关资料的函》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五)当事人双方资料提交完毕的,应当签署《终结提供职业病鉴定材料确认书》。

(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宁波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对职业病鉴定资料进行核实,并在《职业病鉴定资料核实结果记录单》记录核实结果和争议内容。

(七)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临床检查资料)由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请当事人自留备份。

三、鉴定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医〔2018〕148号,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每例2500元,再次鉴定每例5000元。当事人未缴纳职业病鉴定费的,应当在接到宁波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的《关于缴纳职业病鉴定费的函》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四、鉴定过程:

(一)申请登记。当事人应当填写《宁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受理。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予书面说明理由。

  (三)抽取鉴定专家。当事人从浙江省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签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名单抽取确认书》。

当事人各委托1人(请随带身份证),同时到场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当事人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抽取鉴定专家的,应当提交《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委托书》。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专家回避的,应当在抽取鉴定专家之前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回避申请书》。

当事人在收到《职业病鉴定资料核实和职业病鉴定专家抽取事宜通知书》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也没有事先说明理由的,或者拒绝配合,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的,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和放弃抽取专家权,可缺席进行。

  (四)召开鉴定会。参加鉴定会的人数,每一方不超过3。请随带身份证件,准时到会。 

(五)鉴定会后十日内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其它问题

1.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判定。

3.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要求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的,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由用人单位派员陪同。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调查结论判定前,中止职业病鉴定。

五、鉴定结论的形成: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再鉴定。

六、鉴定结论的作用:本办是组织鉴定工作的机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组织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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